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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职校”被认定为武汉市“技能培训定点机构”

信息来源:华龙职校 时间:2019-01-08 15:38:14 浏览次数:-

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31号)规定,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抽查、评审,现拟对年检合格的70家技能培训定点机构、19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拟注销的2家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拟新认定的8家技能培训定点机构、10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予以公示。其中华龙职校被评为武汉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

8家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公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者能力素质提高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增强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就业培训,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展的,面向城乡各类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的技能培训(含岗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 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武汉市户籍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大学生(技能培训为毕业年度,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创业培训为毕业学年,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除用人单位(行业组织、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需求式培训补贴和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无户籍限制,其他就业培训补贴对象均须为武汉市户籍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的五类人员。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已参加政府其他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就业培训的,仍可享受就业培训补贴。

第二章 培训定点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以及其他由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为我市培训定点机构。

第六条 申报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取得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资质或办学许可证;

(二)具备承担培训任务的必备场所。就业技能培训每个专业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得低于200平米,每个专业实习场所面积不得低于300平米;创业培训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属租用场所的,租用合同有效使用期不少于2年;

(三)具有满足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本机构专职教师比例应不少于60%,兼职教师不超过40%。就业技能培训每个专业(职业、工种)不少于2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理论教师和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习指导老师;创业培训具有2名以上取得国家人社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

(四)开展就业培训工作不少于2年,年培训规模达500人以上,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具备开展教学活动的设施设备和教材,培训场地安装有远程监控设备;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六)认定前3年内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第三章 培训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技能培训分为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和用人单位需求式培训申请。

(一)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程序:凭本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向选择的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见附件3),经审核同意后,在培训定点机构报名缴费参加培训。

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八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凭本人《就业创业证》向选择的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经审核同意,由个人与培训定点机构签订《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后(见附件4),可免交培训补贴标准内的费用参加培训。

(二)用人单位需求式培训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新录用五类人员需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向选择的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用人单位需求式培训申请表》(见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报名缴费参加培训。

第四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就业培训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年度培训任务,对全市就业培训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师资培训和质量管理。负责培训定点机构的审核、认定和日常监管以及培训补贴资金的抽查工作;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就业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后续跟踪服务以及培训补贴资金初审、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技能培训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市场需求,兼顾学员特点和文化程度,科学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照技能培训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技能培训时间为7天-3个月,原则上每天不低于6个标准学时,实习操作课程不少于总学时的60%,每班学员不得超过50人。

第十六条 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普通专业技能培训经应知应会考核合格的,颁发由省、市人社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结束后,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答辩,经考试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培训教学活动原则上应在本培训定点机构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培训地点的,培训定点机构须在开课前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培训补贴条件与标准

第十八条 技能培训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条件

1、个人需求式培训

五类人员在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个人需求式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规定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均可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2、用人单位需求式培训

用人单位新录用五类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托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人-4000元/人,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武汉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表》(见附件10)执行。

个人需求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在单位就业的,应签订有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应出具营业执照;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按照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但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需求式培训按不超过《武汉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表》的50%给予补贴。

《武汉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表》未列出专业(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

对参加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五类人员创业培训合格,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第六章 培训补贴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一)个人需求式培训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在培训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

2、《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表》(见附件11,一式三份);

3、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武汉市居住证》复印件;

6、《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就业协议复印件;

8、培训定点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区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在"武汉公共招聘网"公示7天后,出具《关于申请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报告》(见附件12,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上报的培训补贴资料进行抽查,在《个人需求式培训抽查确认汇总表》上(见附件13,一式三份)出具抽查意见;区人社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抽查意见,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二)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在培训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4,一式三份);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武汉市居住证》复印件;

4、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区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在"武汉公共招聘网"公示7天后,出具审核意见,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三)用人单位需求式培训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在培训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武汉市用人单位需求式培训申请表》;

2、《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5,一式三份);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用人单位为申请就业培训补贴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花名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

7、培训定点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区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武汉公共招聘网"公示7天后,出具《关于申请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上报的培训补贴资料进行抽查,在《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表》上出具抽查意见;区人社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抽查意见,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补贴申请

培训定点机构在培训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

1、《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

2、《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武汉市居住证》复印件;

5、《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就业协议复印件;

7、申请就业培训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8、《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

区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武汉公共招聘网"公示7天后,出具《关于申请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上报的培训补贴资料进行抽查,在《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表》上出具抽查意见;区人社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抽查意见,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社部门应对每班开班和申报补贴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0年。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用人单位或培训定点机构逾期未申请就业培训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在就业培训补贴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日常监督和实地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依法、依规、安全、有效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就业培训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而参与骗取补贴资金的,或因审核(抽查)不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将由上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整改,并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遵守人社部门对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每次开班前,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时间、收费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应加强学员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主动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做好参训人员的就业推荐及后续跟踪服务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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