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在谣传司法考试非法学不能考,去年也在传是最后一年非法学考试,消息终于有了着落。政府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出台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司法考试在2018年正式改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去年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的最后一次司法考试,考试资格,考试方式和考试内容等也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考试资格
1.法本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历
2.非法本,法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非法本,从事法律工作三年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二、考试方式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分为两项,分别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大部分地区采取机考方式,一般情况在八月份和九月份,而主观题在客观题考试后的一到两个月进行。
以下为节选的重要部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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