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时间
即日起截止到3月25日。
二、鉴定时间
3月30日(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三、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以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